广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穗府办[2003]59号 2003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广州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州市名牌产品的评价,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名牌产品是指由本市企业组织生产、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在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由市质监局、市经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商业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消费者委员会、市质量管理协会、市质量检验协会、市标准化协会、市计量学会等市直部门和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负责拟订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评价实施细则(包括工业类、农业类等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每年依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方案,报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广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类别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由本市企业生产,申报产品正式批量生产时间不少于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内企业经济发展稳定;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质量、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无知识产权的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三年内,有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质量问题、出口产品有检验不合格记录或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群众投诉污染扰民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资产损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评价方案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公布开展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统一报送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产品评价方案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广州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以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广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从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广州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广州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安全等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对暂停该称号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合格,企业可继续使用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若复审不合格,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撤销该产品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通过,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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