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5]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78)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设在市法制办,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自行梳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职责分解等材料进行审核及公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人事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分别从市法制办、建委、交委、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支队等部门抽调( 1)2006315日前到位,预定抽调半年时间。市府办公厅负责安排临时办公场地,所需经费列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 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措施
()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行为。
1.梳理执法主体。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三类执法主体,结合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梳理。各部门按照上述三种分类分别列举,并列举出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及三定规定。梳理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时,要列明具体的法律名称、条款与内容, 以及三定规定的文号 (格式及范本见附件1)
2.梳理执法依据。将本部门履行法定职权中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按照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对废止无效的、与上位法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清除(格式及范本见附件2)
3.梳理执法行为。执法行为按照以下类别分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登记、备案等)等九类。各部门按照上述分类,分别梳理。每类执法行为按照行为名称(内容)、行为次类别 (如行政处罚行为要列出本部门可以行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必须列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的详细内容)分别列明(格式及范本见附件3)
上述梳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 自行梳理阶段。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自行梳理,并于2006330日前将梳理结果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
(2)统一审核阶段。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自行梳理材料进行审核梳理,并于2006430日前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3)公布阶段。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将经市政府审定的梳理结果统一汇编成册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执法岗位责任。
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机构、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确定执法责任要做到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以表格形式列明(格式见附件4),并于20063 30日前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市政府负责对市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方案由市法制办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方案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并报市法制办备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必须在20061231日前完成并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市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市政府评议考核。
()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但要明确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更要注重对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行政首长的过错责任追究。市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编委办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严格执法队伍准入关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密切联系。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员姓名报表(见附件5) 20051215日前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
()制定方案,明确要求。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已根据以前有关规定制定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予以修订。
()积极推进,落实责任。按照本方案和有关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不得拖拉。凡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的,部门有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承办机构有责任的,追究承办机构领导的责任;承办工作人员有责任的,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各区、县级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要结合本区、县级市的实际,制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1220日前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
()各区、县级市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的梳理工作以及明确执法岗位责任的工作应于2006430日前完成。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于2006510日前将本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情况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
附件:1.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格式及范本
2.梳理行政依据格式及范本
3.梳理行政执法行为格式及范本
4.执法职责分解表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联络员名单报表

附件1

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格式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
法律依据:
1
2
……
三定规定文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组织名称:
法律依据:
三定规定文号: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组织名称:
法律依据:
(说明:1、法律依据要详细列举依据的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2、请同时提交电子版,交软盘或发送到lilh@gzgogovcn电子邮箱)

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范本

×××市物价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市物价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8、《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五条
9、《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10.《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11.《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六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市物价检查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市价格成本监测所
法律依据: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也可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成本调查机构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成本监审机构。
()×××市价格认证中心

法律依据:
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2、《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鉴证业务。


附件2

梳理行政依据格式



___________(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

 
 
┌──┬────────────┬─────────┬──────┐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
    
├──┼────────────┼─────────┼──────┤
    
├──┼────────────┼─────────┼──────┤
    
├──┼────────────┼─────────┼──────┤
    
└──┴────────────┴─────────┴──────┘


说明: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分表填报;2、请同时提交电子版,交软盘或发送到lilh@gzgogovcn电子邮箱。

梳理行政依据范本

×××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51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911 │
├──┼──────────────────┼───────┼──────┤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199981 
├──┼──────────────────┼───────┼──────┤
│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199985 
├──┼──────────────────┼───────┼──────┤
│5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200111 
├──┼──────────────────┼───────┼──────┤
│6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21 │
├──┼──────────────────┼───────┼──────┤
│7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 
├──┼──────────────────┼───────┼──────┤
│8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 
├──┼──────────────────┼───────┼──────┤
│9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 
├──┼──────────────────┼───────┼──────┤
│10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 
├──┼──────────────────┼───────┼──────┤
│11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200361 
├──┼──────────────────┼───────┼──────┤
│1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91 
├──┼──────────────────┼───────┼──────┤
│13 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199581 
├──┼──────────────────┼───────┼──────┤
│14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1 │
├──┼──────────────────┼───────┼──────┤
│15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 │1994228 │
├──┼──────────────────┼───────┼──────┤
│16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2101 │
└──┴──────────────────┴───────┴──────┘



附件3

梳理行政执法行为格式



_______________(执法主体名称)行政处罚(共 项)
一、(违法行为的内容)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2
……
______________(执法主体名称)行政许可(共 项
)
一、(行政许可名称)
法律依据:

1
2
……
(说明:1、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九大类分别列举; 2、每一大类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行为为一个大标题,分别列举;3、法律依据按照从高到底的位价先后列举,要详细列举依据的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4、请同时提交电子版,交软盘或发送到lilh@gzgogovcn电子邮箱)

梳理行政执法行为范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182)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公司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5)

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二、企业动产抵押合同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序号第243 户外广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商品展销会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序号第240 商品展销会登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19)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二、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裁决(1)



企业名称裁决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征收(9)

一、公司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二、公司年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三、企业法人登记费、年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 (29)
一、取缔假冒公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十二、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十四、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十五、公司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六、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验资证明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
……

附件4

__________(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责分解表

 

 
 
┌────┬──────┬──────┬──────┐
()│ 执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法责任
 室名称   
├────┼──────┼──────┼──────┤
    
├────┼──────┼──────┼──────┤
    
├────┼──────┼──────┼──────┤
    
└────┴──────┴──────┴──────┘


说明:1、按每一项执法行为,如每一项行政处罚或每一项行政许可等分别填写,一项一列;2执法依据需填写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有关条款;3执法责任需具体填写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如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4、请同时提交电子版,交软盘或发送到lilh@gzgogovcn电子邮箱。

附件5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联络员名单报表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  
 
 姓 名 单位(处室)│ 职  务 联系电话 
 
├─────┼───────┼──────┼──────┤  
 
     
 
└─────┴───────┴──────┴──────┘  
 
 注:请于20051215日前报市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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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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