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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1163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各专户管理银行,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加大归集力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预测算面积填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附件1),报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核定,并盖章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凭管理中心出具的《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附件2),将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具体房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专户管理银行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预交存维修资金凭证和各户门号交存维修资金凭证。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附件3)。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拟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将该楼盘的维修资金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填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报管理中心核定,并盖章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凭管理中心出具的《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将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具体房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专户管理银行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预交存维修资金凭证和各户门号交存维修资金凭证。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全额交存,并凭该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凭证向买受人收回。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业主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

五、本通知于20121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2.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3.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楼盘名称:
楼盘地址:
开发建设单位:

序号

幢号

房号

建筑面积(m2

交存标准

交存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住 宅:

非住宅:

(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注意事项:
1.申请预售许可证前,本表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预测算面积填写,并附测绘成果。
2.现楼销售的,本表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填写,并附测绘成果。

附件2

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开发建设单位):
经核定,贵单位开发建设的            物业项目,坐落于                     ,建筑物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人民币)¥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请持本通知书在15日内到        (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按门牌号分解到户。

(管理中心盖章)
一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开发建设单位):
经确认,贵单位开发建设的     小区第  期第  幢  物业项目:坐落于        ,建筑物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已于  年  月  日足额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人民币)¥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管理中心盖章)
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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