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480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局曾印发《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和保护小业主利益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288号)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使用等事项,并要求各物业管理企业对占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现就我市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作为业主收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收楼之前由业主自行到政府指定银行缴交。
二、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之前已代收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自查,翔实填写《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并于收到此通知30日内将《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报到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四楼;部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联系电话:83636625、83636575;传真:83636572)、60日内将代收资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
三、近期我局将结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我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全市物业服务质量、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今后如发现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有上述情况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
代收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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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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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地址 |
区 路 街(巷、里) 号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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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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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业主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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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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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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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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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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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存入 银行时间 |
承诺在 年 月 日之前将代收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并分解到户。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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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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